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30 14:18:43


东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组长:周涛成员:曲志、武明东、谢立明、张宗平、杨兆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政工科,负责人:谢立明。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安排参加庭审、考核表彰职务免除、经济补助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为18名,其中道河法庭2名,绥阳法庭2名,老黑山法庭2名,县院12名。

第二章 出庭管理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评议案件时,法官要尊重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不得讽刺、挖苦,要作全面记录。 人民陪审员要遵守庭审纪律,注意司法礼仪,配合法官组织庭审。

    第六条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行政案件,均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第七条 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开庭日期。人民陪审员可以接到通知后,到法院翻阅卷宗,了解案情,法院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与参加庭审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回避,由该案审判长确定。

    第九条 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可根据审判长确定的案件争议焦点组织质证、提出问题,人民陪审员的当庭提问,不得带有引导性和倾向性。如出现此类问题,审判长要及时制止。

    第十条 在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结论性的意见,该意见不能模棱两可,使合议庭无法形成合议意见。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了解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阴私,不得向外泄露和传播。

 第三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内容主要有:法官的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诉讼规则、采信证据、认定事实、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则。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授时间不少于48学时,自学时间每天保证2小时。

    第十五条 对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与表彰

     第十六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由法院会同司法局共同进行,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法院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其它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会同司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职务免除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法院会同司法局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员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按规定进行查证。在查证过程中,发现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应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证。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可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无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做出免除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免除的人民陪审员应将名单抄送司法局,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参照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本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要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法院将实施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以保障陪审员制定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宁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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