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法院审理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发布时间:2014-09-24 11:10:34


    近日,东宁法院审理一起因暴力行为致人轻伤的案件,经法医鉴定,加害人全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东宁法院对全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东宁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在东宁县第二小学附近,有一男子看到小学生,便会上前去搂抱,意图将其抱走,引起校方的注意。2014年5月16日,二校老师看到这一男子又抱起一名小学生时,及时制止,并报了警。东宁县光明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发现全某坐在地上,看到民警前来,举起地上的木棒向民警挥去,后被控制带回派出所。经查,在2014年4月28日,东宁环卫工人任某在扫大街时,也无故被全某用木棒殴打,导致右胸部及右膝关节损伤,经鉴定属二级轻伤。全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行为,考虑全权的非正常性行为,经牡丹江精神病防治院司法鉴定,全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持木棒伤害他人的行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

    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全某实施暴力行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全某属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查机关申请对其强制医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全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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