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当听到审判长宣读判决后,贾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我不知道自己做的是错的,如果我知道这是错的,我说什么也不会这样……”。
贾某,女,1996年出生,本是一名在校学生,后因学习成绩不好,初中二年级便辍学,此时她还不满15岁。辍学后无所事事,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贾某把他们当作好朋友、好哥哥,并经常和他们在一起吸食毒品。
2012年12月的一天,一个“哥哥”提议找个女孩陪着一起吸毒,于是贾某便找来康某(17岁)陪同其“哥哥”吸毒,吸毒后,康某还和“哥哥”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康某共有10余次陪同贾某的“哥哥”吸毒并与之发生性关系。
2013年3月的一天,贾某的朋友又提议找名女孩子一起玩,并表示不差钱,于是贾某便找来了历某(13岁),对历某说介绍朋友给她认识,顺便让她赚些生活费,因历某平时也跟贾某一起出去逛街、吃饭,所以未加多想便同意了,按贾某的要求陪其朋友一起吸食毒品,并与贾某朋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历某感到后悔,不愿再做此事,贾某便采取威胁、打骂等手段,多次强迫历某与其朋友吸毒后发生性关系,每次贾某能从中获利200元至2000元不等。
东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贾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不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也好,她们的经历都带给我们强烈的震撼:正值花季的少女,本应该依偎在父母身边,享受天伦之乐;或是坐在教室里,用知识丰富自己的人生。然而,此时的贾某却不得不独对铁窗,用七年的牢狱生活,弥补曾经犯下的错;同样,做为被害人的康某、历某也要为自己的年少无知付出沉痛的代价。为何她们会偏离正常的人生轨迹?究其原因,文化水平低、缺乏自我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一方面原因;同时,也因父母疏于科学性的引导教育,致使孩子产生叛逆心理、行为出轨。本案中的被告人贾某初二便辍学,其父母平时忙于工作,只给其零花钱而未认真过问她的行踪,当贾某以和对象在一起为名在外留宿不归时也未引起重视,对贾某在外的行为不闻不问,导致其过早踏入社会,沾染不良恶习,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样作为本案被害人的康某与历某,缺乏对社会的足够认知与分辨能力,未能利用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身心健康受到迫害,在其人生经历中留下沉痛的一笔。同时,作为她们的家长,也应对此进行深刻的检讨与反思,家庭是孩子接受启蒙教育的第一起点,稳定而温暖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十分重要,家长无论多忙都要主动和孩子沟通,及时掌握孩子的心理动态和行为轨迹,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孩子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提高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自己的人生不再有遗憾。
(本文中贾某、康某、历某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