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近日,东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外烟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苏某因触犯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刑罚,为企图“钻空子”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相关证照情况下,从多名网络卖家处购买外烟,共计花费64910元。上述外烟被苏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分享售卖,非法获利6000余元。从苏某处扣押未销售外烟4条,经核价为人民币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法官提醒: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烟草经营并非“想做就能做”。烟草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未经许可的烟草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任何企图规避行政许可、非法获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无论是线上朋友圈,还是线下实体店,经营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