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法院了!我当时就是好心替人担保,没想到最后得自己掏钱还给别人。这笔钱要不回来,我心里一直是个疙瘩。多亏了你们想办法帮我把钱追了回来,可算是解决了我的大难题!谢谢你们的辛苦付出!”近日,申请人林某接过1万元现金时,高兴地向东宁法院执行局干警致谢。
2019年1月,被告吴某、曲某向刘某借款,原告林某为此提供担保,代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此款经林某多次索要未果,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二被告给付原告林某32500元代偿款的调解协议。法律文书生效后,林某迟迟未收到代偿款,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双方沟通联系,了解到二被执行人有主动偿还欠款的意愿,但是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了解双方诉求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二被执行人详细释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法律后果,包括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让其认识到逃避执行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希望林某考虑二被告经济情况,调整还款方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曲某当场向林某支付了1万元现金,剩余欠款延期给付,此案圆满化解。
这起案件的成功执结,既彰显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又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东宁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加强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更高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