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被告当场向原告偿还借款,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杜某与被告伍某是朋友,2007年1月,被告伍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杜某借款。后此款经原告杜某多次索要,被告伍某以生意失败为由,分6次偿还原告杜某部分借款。剩余借款被告伍某迟迟未归还,故原告杜某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卷,深入了解案情,发现此案事实清楚,且双方为好友,为了避免因“对簿公堂”导致双方关系雪上加霜,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宗旨,决定先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其权利,然后从二人关系的角度出发,阐明要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耐心细致讲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条文,并向被告阐明不归还借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自身的不利影响。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说理释法,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余款。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下一步,东宁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通过“情与法”的融合,妥善化解各类涉民生案件,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