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是安全出行的常识,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宁镇宏源街、东升路、工联街、中华路、健康街行至西林苑小区门前停靠到路边,被交警大队民警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会降低驾驶员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极大地增加了车辆失控、追尾、碰撞等风险,严重威胁到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法官在此再次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口号,更是我们不能逾越的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安全驾驶才是最好的“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