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气钢瓶家中放 惹来刑罚为哪桩

  发布时间:2012-03-12 15:32:33


    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以1200元的价格违法收购由李某某、薛某经营的造纸厂的二支液氯钢瓶,其中一支瓶内装有液氯。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一支钢瓶中装有液氯,仍然将二支液氯钢瓶存放在家中。一天,在黄某某经营的“某某”废品收购部院内,黄某某出售废旧钢铁时,装车人员将装有液氯的钢瓶阀门砸坏,致使液氯泄漏,黄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绥阳林业局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处置险情,发生15名消防人员不同程度氯气中毒,经医院治疗后恢复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储存毒害性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对判告人黄某某作出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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