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工具人”。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需提供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刷几次脸,便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又能赚钱的工作,听起来很有吸引力,实则却是犯罪分子的“诱饵”。
2023年6月17日,被告人田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广场看见有办信用卡送礼品的活动,田某便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对方办理信用卡。随后,一女子找到田某称信用卡当天取不出来,需要过两天到北京市怀柔区取新办理的信用卡,同时承诺给其1000元好处费。6月19日,对方通过微信联系田某让其带着身份证、银行卡去怀柔区万达广场,田某为获利1000元好处费如约到达指定地点。随后田某上了一辆面包车,上车后对方要求其提供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田某在明知对方可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对方操作转账使用,并多次配合刷脸。经查,田某名下3张银行卡共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426600.02元,涉及电信诈骗案共19起,田某获利1000元。2023年7月1日,被告人田某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104254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田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田某能够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 000元。追缴被告人田某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躺着赚钱”并非可以实现的美梦,而是不法分子挖好的“大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充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