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上加罪!无证“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5-01-06 10:52:02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证去驾驶,害人又害己

”醉驾和无证驾驶不可为

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可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妄图逃过法律的制裁!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纪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损毁隔离护栏。

2024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纪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东宁市S317线行驶至大城子村村口碰撞中央隔离护栏,后被路过群众报警,光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发现正在车内睡觉的纪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将其移交给交警大队调查处理。11月20日,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鉴定文书,纪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纪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犯罪又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醒:

“开车滴酒不沾,出行一路平安”,酒精上头有多勇,酒醒就有多后悔。饮酒、无证驾驶害人害己。该案中被告人纪某无证酒后驾驶行为,是“险上加险”“危中增危”,是对自身和社会高度不负责任的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时刻牢记“饮酒不开车,无证不驾驶”,做到遵纪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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