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获利转移“电诈”赃款,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1-19 15:41:34


有人做兼职吗?无抵押贷款帮你解决难题?

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取个钱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零风险高收益?

动动手刷个脸的事,来钱快,零成本?

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发多样,切莫因贪小利而吃大亏!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被告人丁某玩手机过程中看到一则贷款广告,因丁某征信有问题无法在银行贷款,遂与贷款广告客服进行联系,客服让丁某提供三张银行卡刷流水后为其发放贷款。对方为丁某预订了机票,丁某携带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按照对方要求前往深圳市。2023年5月21日,对方约丁某在一公园见面,双方会合后,丁某见对方二人佩戴口罩及鸭舌帽,意识到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但还是将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进行操作。同年5月22日,对方再次约丁某在公园见面,因第一次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密码输入错误,操作手让丁某前往附近的银行将卡内20000元取出,丁某产生怀疑后仍将钱取出交给了操作手,并将自己的另一张银行卡交给对方使用。丁某共收取好处费400元。

经核实,被告人丁某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进账流水共计1066604元,涉案金额总计133014元,丁某非法获利4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后又意识到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丁某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卡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少人为了“赚快钱”,提供银行卡并取现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以身试法,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