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加强环资审判 护卫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4-08-28 15:03:48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苑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苑某为达到猎捕野生动物食用的目的,于2024年1月中旬,在东宁市三岔口镇某山上树林中,布设了自己用油丝绳制作的三个猎套。2024年1月23日中午,苑某进山查看布设的猎套,发现了一只鹿被猎套套住且已死亡,遂回家让其儿子被告人苑小某帮忙。当天下午,二被告人进山将鹿运回家中。当天下午,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将二人抓获。经鉴定:苑某捕猎的野生梅花鹿,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一级保护动物。案发后,苑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30000元野生动物损失赔偿款。

法院审理:

经审理,被告人苑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苑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缴纳损失赔偿款,有悔罪表示,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苑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苑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的重要一环,其保护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的维持和生物多样性的促进。任何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是对生态环境的极大威胁,必须依法严惩。广大群众应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拒绝非法交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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