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郜某某同在大肚川镇新城沟煤矿打工,二人在大肚川镇新城沟村各自租房居住,互为邻居。一天,刘某某应郜某某之邀在郜某某住处喝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在场的人劝开,刘某某回到自己的住处。稍后,刘某某不顾他人的阻拦,持碎玻璃到郜某某的住处,在走廊内与手持啤酒瓶的郜某某发生厮打,郜某某先用啤酒瓶打刘某某的头部,刘某某用碎玻璃将郜某某的左眼球刺破,郜某某伤情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郜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遂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