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前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案结事了,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7年3月17日,被告吴某购买原告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吴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仅支付购房首付款,尚欠60000元。上述欠款,吴某为该公司出具欠条。此款经原告某房产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将被告吴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收到材料后,执行干警仔细翻阅卷宗,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基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遂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前调解。执行干警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前调解协议,此案顺利结案。
下一步,东宁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有效工作方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