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发挥调解员“诉前调解”作用,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各让一步,将矛盾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9月1日,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及案外人张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负责工程施工。因被告李某及案外人张某欠原告郝某人工费,未及时给付,郝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李某给付郝某人工费9500元,剩余人工费用一车库折抵,并由李某负责为原告办理入户手续。办理入户手续时,原告为被告垫付税款11736元。被告承诺该垫付款视为其向原告借款。但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郝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将案件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及时联系当事人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一方面告知被告李某欠款是应履行的偿还义务,不自动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调解员劝说原告郝某换位思考,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能够相互理解。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东宁法院将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诉源治理见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