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伤后反伤人 赔偿损失得刑罚

  发布时间:2012-03-12 13:57:48


 

    近日,东宁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付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刘某某行至东宁镇暖泉沟大岭时,被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刮倒。付某遂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付某为逃避对李某某的赔偿责任,而逃跑到外地。东宁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付某抓获。在审理过程中,付某赔偿了李某某的经济损失23 600元。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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