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孙小某。二人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孙小某由王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孙小某的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自2018年至2023年2月期间,孙某向王某转账合计50547元,其中1200元用于购买钢琴。后因抚养费和教育问题双方产生分歧,故孙小某将孙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支付孙小某2018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9653元。
判决生效后,孙某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仔细翻阅卷宗,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在速执快结同时不能简单机械办理,更应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问题。因此,执行干警从情、理、法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劝导,讲明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情况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之间的问题不应牵涉孩子,孩子都是无辜的,于情于理于法,被执行人都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执行干警地耐心、细心劝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圆满执结。
东宁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用“法”解决双方纠纷,用“情”化解双方矛盾,多角度出发,让当事人明白,给予抚养费不仅是单纯的金钱给付,更是父母用另一种方式表达对子女的爱。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法之力,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