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播出了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毕某系学龄前儿童,事发时4周岁。2022年8月10日下午原告毕某在爷爷带领下与另外一位小朋友在东宁一道坝被告赵某、蒋某经营的游乐园玩耍。原告毕某的爷爷在淘气堡外侧等候,毕某与另外一位小朋友进入淘气堡玩耍,期间毕某的爷爷将矿泉水送回电动车,返回淘气堡途中与淘气堡的管理人即被告蒋某的父亲及其妻子闲聊。此时,毕某在淘气堡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下端骨折,损伤的外部原因为:“被物体钩住、挤压、轧住或夹住”。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毕某伤残十级。
裁判结果
本案二被告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其所面向的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应当承担更严格、标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经营的淘气堡质量合格,淘气堡管理人在原告毕某及其他小朋友玩耍时离开,以致对毕某在充气滑梯上蹦跳的危险动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毕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防止外来侵害的法定责任,该监护责任不因原告进入淘气堡而发生转移。事发时,原告毕某的爷爷离开淘气堡,未尽到看护、照顾义务,对毕某在充气滑梯蹦跳的危险动作未能及时制止,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4407元。
法官提醒
游乐活动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加强对参加游乐活动时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其监护人和游乐设施经营者所应当共同面对的问题。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在游乐设施周围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根据经营场所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和具有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以及对于娱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全面等等。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监护人也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未成年人做好防护,尽到自身的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