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明知道是这个理
可是东宁市的一位老人
却因为借款的利息太高
心里是干着急,还不上
路某和金某经刘某伟介绍相识,2012年11月23日,被告路某向原告金某借款60000元,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金某将路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据中载明月息3分,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路某立即返还金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111440元(自2012年11月23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合计171440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