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5月30日,被告王某胜驾驶面包车在绥阳镇中心街附近倒车时,先后与王某芹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徐某驾驶的轿车、原告王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经东宁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胜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芹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开始要在绥阳修理,修理费16000元,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王某后来到牡丹江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28000元,拖车费1200元,交通费,燃油费等一共3万多,双方当事人就车辆维修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王某将被告王某胜、王某芹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明星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双方仅对赔偿协议存在分歧。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初衷,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层面向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从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出发,提出居中调解意见。经过法官释法悉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胜给付原告王某修车款25500元;被告王某芹给付王某修车款2500元。
近年来,东宁法院注重把调解作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引导案件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促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