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以能动司法履职切实守护我们身边的土地红线。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郭某伙同被告人郭某甫,在接到东宁市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的通知后,仍在东宁市道河镇林场施业区内,通过在林场种植的红松树苗间空地内翻地起垄及拔除部分树苗再起垄的方式种植农作物,致使林地和种植的幼树大量毁坏。经鉴定,涉案地块林地类别均为防护林,林地权属为国有,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9.2635亩(1.9509公顷),根据占用面积计算毁坏幼树2165株。被告人郭某、郭某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5月16日,二被告人赔偿东宁市和平林场恢复林地生态补偿款1419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恢复生态所需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甫系老年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中,二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生态环境为代价,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被毁土地所具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丧失,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宁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对破坏生态环境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体现了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