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东宁法院诉前调解室,当事人向特调解员感谢道“没想到半天不到,我们这场拖了近7年的纠纷就都解决了,这个诉前调解模式确实挺好,真是太感谢你们啦!”
2005年至2006年,被告李某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芦某借款共计45000元,李某为芦某出具债权凭证及借据,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此款经原告芦某多次索要未果,故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东宁法院立案庭接到起诉材料后,经梳理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遂将该案委派调解员,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开展调解。一方面告知李某,芦某借钱给他是朋友情谊,他应当珍惜,且偿还借款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如不偿还借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劝说芦某换位思考,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相互谅解。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件圆满化解。
下一步,东宁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秉承司法为民理念,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各界解纷资源,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优势,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及时高效化解群众矛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