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使双方当事人矛盾得到圆满解决。
2013年1月8日,被告姜某、马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借钱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只给付部分利息,剩余部分始终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无奈依法提起讼。
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基础,便将案件委派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告知二被告,偿还借款是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如不偿还借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调解员劝说刘某换位思考,考虑二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困难,相互谅解。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分期偿还借款的调解协议。
该案的圆满化解只是东宁市人民法院践行“枫桥经验”的一个小小缩影,下一步东宁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把“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多元化调解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持续提升司法的温度,用心、用情、用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