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落实年】盗窃1000公斤玉米出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6-12 11:32:54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盗窃玉米1000公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彭某携带铁锹,驾驶三轮电动车,分两次盗窃韩某晾晒的玉米1000公斤。盗窃后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卖出,非法获利1800元。2023年3月1日,东宁市公安局将扣押在案的玉米1000公斤返还给被害人韩某,并于同日将扣押的被告人彭某销赃得款1800元返还给购买人。2023年3月6日,被告人彭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韩某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生活中,有人会进行小偷小摸,因为没有被发现就暗暗窃喜,或者因被害人觉得价值不高放弃追究从而侥幸逃脱。从本质来说,小偷小摸就是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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