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酒后与他人起冲突的寻衅滋事罪案件。
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女友姜某及被害人尹某、龚某在东宁市东宁镇某饭店内吃饭,期间因二被害人中途离席时间过长引起王某的不满,王某通过电话辱骂被害人。二被害人返回饭店后,王某又无故殴打尹某面部一拳,后随手拿起一啤酒瓶欲砸被害人,被人劝离饭店。被告人王某后来到东宁镇江南二区某商店购买一把水果刀后再次返回饭店,在饭店门口持水果刀刺尹某背部、腿部数刀,并持刀追赶龚某,后被他人劝离。经鉴定,尹某全身多处损伤属轻微伤;龚某外伤致右膝部擦伤,不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肆意挑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