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保险人代位求偿, 法官调解当庭履行

发布时间:2023-04-12 15:56:51


近日,东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程某为其所有车辆在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40146元。2020年6月8日,程某驾驶该车辆在东宁市三岔口镇大城子村附近与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程某驾驶的车辆发动机、变速箱及车身严重损坏。经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程某车辆受损后已经没有修复价值,经原告定损,按照保险限额40146元确定车辆价值,经原告与程某协商车辆残值为4000元。被告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程某10244元。由被告孙某承担车损部分,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先行垫付,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先行赔付程某车辆损失10244元。原告将该款项支付给程某后,取得对被告孙某的追偿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将孙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卷宗,考虑到本案的法律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孙某,耐心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将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解读,向其详细说明拒绝赔偿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一番交流沟通后,被告孙某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但自己目前确实是经济困难,希望原告某保险公司能够降低赔偿款的数额。了解被告孙某的意愿后,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原告某保险公司,向其表明被告孙某有调解的意向,同时也向其说明了被告刘某的确是因为经济困难才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所垫付的赔偿款,原告某保险公司也向承办法官表示理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当庭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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