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东宁法院打造“生态东宁·法护虎豹”环资审判品牌,积极探索司法诉源治理与环境资源保护和谐共生新模式,与多个政府部门及社会调解力量联合,构建生态保护领域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形成法治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和助推“无讼”乡村构建,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与诉源治理的协同实效。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托“生态东宁·法护虎豹”环资审判品牌审结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投毒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依法被判刑。
2020年秋冬季节,被告人王某发现自家的玉米地附近经常有松鸦出现。2020年12月13日,王某将玉米粒拌上氰酸钾铝后,撒到了其所有玉米地边上。后王某在其下药的地方共捡到被药死的松鸦22只,被其拿回家后让老伴扒皮、清除内脏后放入冰柜内保存。2020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再次到其下药的地方查看,被东宁市公安局大肚川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王某对其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投毒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下一步,东宁法院将依托“生态东宁·法护虎豹”环资审判品牌,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依法弥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加大环境资源普法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更好地实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