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不出庭,法院: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23-01-12 14:49:32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7月23日,被告杨某因承包绥阳某市场工程欠人劳务费,向原告臧某借款5000元。当日,原告从其妻子工资卡取出5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双方约定两个月本利一同偿还。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案涉欠据,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当日现金给付被告借款本金5000元,原告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臧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法作出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也会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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