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传唤不到庭,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23-01-09 14:44:01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在案件事实清楚、提交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原告王某购买东宁市某小区一车库,2015年12月21日,原告王某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东宁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收取原告王某1 000元装修保证金,现房屋已装修完毕,被告应当返还装修保证金,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东宁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东宁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在原告王某装修房屋后未及时返还装修保证金,亦未抗辩原告是否存在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故被告现在保留原告交纳的装修保证金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综上,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东宁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装修保证金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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