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车争执起纠纷,法院判决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3-01-05 09:42:58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7月30日7时50分许,在东宁市绥阳镇某市场门口,被告徐某因原告吕某挪车将其车剐蹭一事与原告发生争吵,随后被告徐某、尹某一起殴打了原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挫伤、轻度颅脑损伤、胸壁损伤,住院13天,后好转出院。经东宁市公安局处理,对被告徐某、尹某作出行政处罚。双方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故原告吕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某、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吕某挪车将其车剐蹭一事共同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二被告的共同殴打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存在共同过错。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由此产生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 9 616.5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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