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东宁市法院:缺席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01-03 09:35:24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官在案件事实清楚、提交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10月9日被告王某与韩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贷款40 000元,年利率8.5%,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9日。陈某为其提供连带保证。截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王某、韩某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借款本金40 000元,利息2 299.16元。

2020年5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对二被告及保证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借款本金40 000元、利息2 299.16元,合计42 299.16元,陈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后执行过程中,原告陈某的存款24 009.16元被扣划用于偿还二被告的贷款。原告为二被告偿还借款后,向二被告索要代偿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陈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王某、韩某作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二被告偿还了借款24 009.61元。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二被告追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陈某代偿款24 009.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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