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岳某系东宁市某食用菌商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8日,案外人尹某(2021年10月份去世)在原告经营的菌店赊购菌需材料,拖欠原告货款112 200元。经案外人尹某、原告岳某及被告张某共同协商,将赊欠货款转为借款。2014年11月18日,被告张某与原告岳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20 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双方同时签订个人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张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东宁市某房屋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在东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1月12日,债务人尹某又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据,未约定履行期。期间,尹某仅偿还部分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岳某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岳某货款55 000元,原告岳某于被告张某支付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内协助张某解除对位于东宁市某房屋的抵押登记。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使双方深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东宁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提升办案效率、节省司法成本,真正减轻当事人诉累,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