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冯某非法经营卷烟获利,构成犯罪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照的情况下,从微信群中购买卷烟后通过微信联系对外销售,多次销售给许某、付某、周某、储某、郭某、李某等人卷烟制品,冯某非法经营卷烟通过微信进行收款金额共计186671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冯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国家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实行的是专卖专营,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莫贪图一己私利,置法律于不顾,做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