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信用卡透支不到庭,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22-12-08 13:59:35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与被告孙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被告孙某于2016年3月7日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处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并于2016年3月29日开始使用。截至2021年11月3日,该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18976.88元,利息1366.18元,违约金977.28元,已超四期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至今未偿还,故原告将被告孙某诉至法院。被告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按照合同约定依被告申请为被告孙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即负有如期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借款本金18 976.88元,利息1366.18元,违约金977.28元,本息合计21320.34元。

法官提醒:

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持卡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坚持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尽量避免超额消费、超前消费,信用卡欠款要及时还清,否则会影响个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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