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5月1日11时,被告孙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绥满高速行驶至绥满高速365公里+301米时,由于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车距,致使车辆前部与刚刚发生事故的由霍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霍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支出车辆维修费8 002元,被告孙某一直未赔偿该款项。因霍某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人霍某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提出索赔申请,原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该赔偿款并取得向被告的代位追偿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及时联系被告孙某。办案法官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耐心跟孙某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拒绝支付代偿款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办案法官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偿款8 002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