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拖欠劳务费不还,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11-30 13:42:58


“谢谢!真是太感谢了!”原告庄某激动地对法官连声道谢。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庄某带了工人受雇于被告魏某,为其在某菌包厂加工菌袋,工作六天,未及时结算劳务费。后原告庄某多次向被告魏某索要该劳务费未果,故将被告魏某诉至法院。

法官在了解具体案情后,经征得双方同意,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从法、理、情等方面,分别与原、被告释法析理。调解中,法官以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为切入点,向被告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劝导被告要换位思考,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务费用。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魏某给付拖欠原告庄某的劳务费2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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