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管某与被告吕小某均系东宁市某镇中心小学学生。2021年10月29日7时50分许,管某在班级向门外行走时,被告吕小某不小心将其绊倒,导致管某两颗门牙断裂。12月13日,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全某在学校领导的调解下,共同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主要载明,“吕小某家长全某同意支付15 000元医疗费用,用于管某进行牙齿治疗,12月13日先支付2 000元,剩余13 000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家长达成一致,就此事不再追究双方责任。”全某支付2 000元后,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到期后,被告拒绝给付剩余款项,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吕小某绊倒原告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吕小某存在过错,被告吕小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吕小某父母吕某、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全某、吕某赔偿原告管某牙齿治疗费用13 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