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东宁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公告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政治思想品质好,组织观念和责任感强,勤奋踏实,作风正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自愿从事法院工作;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报考人员年龄须为21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9年11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间出生);
4.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5.掌握熟练的速录技能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户籍为东宁市行政区划内户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书记员岗位1人,计算机听打速度为正确率80字以上/分钟。
2.司法警务辅助人员1人。仅限女性,身高1.65米以上,双眼裸视1.0以上,其他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的规定,退伍军人、警校、体育学院毕业生优先。
3.文员岗位1人,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专业。
三、不得报考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2.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严重违反其他单位相关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统招、全日制在校学生;
7.有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工作情形的。
四、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报名人员可于规定时间内到东宁市人民法院现场填写报名表完成报名;
2.报名时间: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9日;
3.资格审核: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前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完毕;
4.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5.报名时需持本人学历证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身份证、户口簿、转业、退伍军人证明材料、获奖证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张。填写《东宁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人员登记表》。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及以上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就读院校、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之日前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间断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不予审核通过;
6.报考者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聘用资格等处理;
五、考试
(一)考试的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请考生密切关注东宁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二)考试内容:书记员考试分为笔试、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面试;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面试;文员考试分为笔试、面试。总成绩均为100分,面试以1:3的人员比例参加面试,各项分占比重为:笔试60%、面试40%。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法律常识、时事政治和文字综合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满分为100分。考生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如本人身份证丢失,可持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无效。每名考生需准备黑色碳素笔,2B铅笔和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听打)。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录入方式不限(需要使用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采取现场播放录音的方式进行测试,测试形式为听打,正确率达不到80字/分钟,取消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试,需符合《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要求。体测达不到标准者,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六、体检与考察
(一)根据考生综合成绩高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费用自理。考生体检内容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招录人员需进行毒品检测,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考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考生总成绩依次进行递补。
(二)考察由东宁市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
七、公示与录用
1.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并在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岗位、性别、监督电话等。
2.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东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公示结束后,东宁市人民法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上级法院备案。
八、录用的递补
对笔试和计算机速录技能、体能测试成绩达到公告标准,具备参加面试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应聘人员,东宁市法院将在一年内保留其面试资格,可以适时按需从中进行递补。
九、工资福利
(一)工资待遇
1.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享受试用期相关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后,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2.相对应的薪酬待遇,实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等构成。
(二)社保缴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聘用制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担。
(三)福利待遇
聘用制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相关职业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十、疫情要求
1. 参加笔试的考生须在笔试前出示“龙江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备进入考点时查验。
2. 经常居住地不在东宁的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要求,合理安排行程,以免耽误考试。
3. 考生进入考点时应接受“龙江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及体温测量,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考点。码色异常或体温大于37.3℃的,不得进入考点。
4. 考试期间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视情况安排到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严重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医院接受医治。
5.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6.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7. 考生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相关事宜提醒
1. 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条件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东宁市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453-3625199
2. 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填写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3. 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方案由东宁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