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20时02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行驶至东宁市东宁镇建国路星元小区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东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广大驾驶员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安全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家人、社会负责,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