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姜小某系崔某与被告姜某的婚生子,2017年12月25日崔某与姜某登记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姜小某随母亲崔某共同生活,被告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 500元。但被告自离婚后没有支付抚养费,故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考虑到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案件事实清楚,为妥善处理纠纷,办案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姜某心里很愧疚,自己生活困难,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办案法官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情感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消除彼此隔阂。经过多次的沟通,在情理和法理的双重引导下,被告姜某承诺今后会按时给付抚养费,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姜某每月给付原告姜小某抚养费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