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因贪小利“借卡”五张,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2-10-13 16:22:12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闫某因贪图小利,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最终成为了犯罪的“帮凶”。

2021年5、6月份,被告人闫某新开四张银行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闫某将四张新开银行卡和自己携带的一张银行卡出租、出借。闫某出租、出借银行卡内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 569 418.3元,在全国各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2起,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流入共计2 318 000元。被告人闫某在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完成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后,在其所有的银行卡中取出5 100元用于自行花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 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帮信罪”行为多发频发,帮信犯罪分子往往心存侥幸,认为仅将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出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没有直接实施网络诈骗等行为,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由于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等,很可能已经被犯罪分子行利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直到案发后,得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才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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