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无证驾驶酿事故,判刑也赔偿!

发布时间:2022-10-10 16:39:52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寇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被依法判刑。

2021年12月14日18时20分,被告人寇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电驱动三轮车沿绥阳镇兴阳街昆仑粮店东侧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人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寇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寇某因未携带手机遂寻找路人帮忙报警,并在第一时间积极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在被害人家属报警后,经东宁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讯问,寇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寇某与被害人当庭达成调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机动车需取得相应驾驶车型的驾驶证,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切勿违法操作,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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