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2月14日,原告刘某在被告某合作社购买木耳菌,交付货款50 000元,由被告负责运送至原告家。因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菌袋,2020年4月1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前返还原告货款及利息,如违约,则赔偿原告误工费等损失,可折抵以1.65元/包计算货款。到期后,被告再次违约,2021年4月21日,双方再次和解,经结算,被告某合作社欠原告刘某菌包15300袋,并约定交货日期。到期后,被告未能交货,故原告刘某将被告某合作社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按1.65元返还15300袋菌款共计25245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并和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单独沟通,细致地讲解法律法规。双方对于欠款事实无异议,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合作社给付原告刘某菌袋款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