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拖欠货款不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发布时间:2022-09-28 12:42:17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2020年1月14日前,被告张某、刘某在原告东宁某公司赊购74 032元的大豆,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货款。2020年1月14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经协商,二被告用5.75吨,共230袋大米,以市场价2.6元/斤的价格抵偿原告29 900元,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井关608”型号收割机作为质押放在原告处,质押剩余欠款,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1日前偿还完毕,如没有按期偿还欠款,原告有权对该收割机进行拍卖,二被告在质押协议中签字。此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故由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作为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货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依约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是对尚欠货款数额及货款给付时间的确认。现因二被告未能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无故未到庭,原告提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某公司大豆款44 132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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