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缺席判决劳务纠纷,化解百姓烦“薪”事

发布时间:2022-09-28 09:43:30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法院依法判决。

2018年10月,被告于某雇佣原告石某的收割机为其收割玉米,被告于某与原告石某口头约定每大亩费用为100元,原告共为被告收割了60大亩玉米。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因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的劳务关系,被告于某应依约定在工作结束后向原告石某支付劳务报酬,但被告于某未能及时给付,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某给付原告石某劳务报酬6 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在雇佣他人进行劳动时,应秉持诚实、守信,要及时结清劳务报酬。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