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化肥买卖起冲突,法院释法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09-28 09:19:41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调解协议。

2016年5月16日和6月28日,被告王某到原告某农药经销处购买种子和农药,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约定几日后给付。但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某均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受理此案后,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秉着调解化解矛盾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明知以法,耐心劝解被告王某,并告知其拒不给付货款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分期给付原告某农药经销处货款及利息,共计12 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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