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
带来的不仅仅是财产分割问题
还有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
本案当事人
协商离婚却不能探望婚生子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探望权,呵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020年1月16日,原告汤某与被告孟某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由孟某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探视婚生子,探视前与被告协商。但是离婚后,汤某多次想探望婚生子,被告孟某均以各种理由阻碍探视,无奈之下,汤某将孟某诉至法院。
由于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办案法官向被告孟某讲法律、讲道理,耐心做工作,使其认识到夫妻虽然离异,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女方尽管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仍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让女方探望孩子属于违法行为,也会承担法律责任。接着,办案法官又对汤某做工作,商议探视时间及方式。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汤某可以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探望婚生子。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但探望权的形式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