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拖欠货款拒给付,缺席判决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2-09-28 08:57:06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2021年8月18日,被告龚某从原告某卫浴商行处购买座便器、水龙头等洁具价值共计5 955元,此款经原告通过微信及短信多次催要,被告龚某均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购买洁具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向原告交付货款。被告购买货物价值5 955元,原告只要求被告给付5 900元,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某无故未到庭,原告提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龚某给付原告某卫浴商行货款5 900元。

法官提示:

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并如实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只有到庭应诉才可以充分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若干诉讼权利,包括陈述案件事实、当庭答辩、调解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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