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2020年10月25日,原告张某将某自选超市转让给被告王某,价格为38 000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被告因种木耳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 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此两款经原告张某多次索要,被告王某仅偿还了21 000元,剩余欠款始终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耐心劝导双方,并和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单独沟通,细致的讲解法律法规。被告王某对于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自己最近生活困难,所以才未及时还款。原告张某表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被告王某分期给付原告张某29 000元欠款的调解协议,此案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