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抚养费引纠纷,法院调解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2-09-27 19:58:35


近日,东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案,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吴某与郑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0月生育女儿郑小某。后于2016年9月22日协议离婚,约定郑小某由郑某抚养,被告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由于吴某2017年后未按时给付抚养费,郑小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行了仔细研究,认为事实清楚,考虑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为不使矛盾激化,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希望被告能够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承办法官采取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安抚和教育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吴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郑小某抚养费16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

法官提示:

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却不能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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